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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03条 租赁合同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术语】

租赁合同定义

【关键词】

租赁合同定义、使用收益、租金、占有权转移、有偿使用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租赁合同是以"使用收益"为核心的合同,出租人让渡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非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始终保有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有义务返还租赁物。

二、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1)标的:须为特定物,可以是动产(车辆、设备)或不动产(房屋、土地);(2)期限:可约定或不约定,不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金:为必要条款,无偿使用他人之物的属于借用而非租赁;(4)使用目的: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三、租赁合同的有偿性与实践性

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性体现在承租人须支付租金,否则属借用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为其履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要件。

四、租赁物的范围

民法典对租赁物的范围无明确限制,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可包括无形财产使用权(如专利实施许可可类比适用)。但租赁物须为合法、可流通之物,违禁品等不得作为合法租赁物。

五、与其他有名合同的区分

(1)与买卖合同:租赁转让使用权,买卖转让所有权;(2)与借用合同:租赁有偿,借用无偿;(3)与融资租赁:普通租赁出租人自有租赁物,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依承租人指示购买;(4)与承揽合同:租赁提供物的使用权,承揽提供劳务成果。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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