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法条术语】
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关键词】
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租赁物用途、租金支付、维修义务、合同内容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定位
本条以"一般包括"的措辞列举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属示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某一事项不影响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予以补充。
二、各主要条款的意义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以特定化租赁物,出租人须按约交付,与此不符的构成违约;(2)用途:限定承租人的使用方式,承租人违反约定用途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第711条);(3)租赁期限:影响合同性质(定期或不定期)和终止方式;(4)租金及支付方式: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的对价,约定不明时适用第721条补充规则;(5)租赁物维修:通常由出租人承担(第712条),但可另行约定。
三、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
当事人对某一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第510条的协商一致、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分别适用第721条(租金期限)、第730条(期限)等具体补充规则。
四、与房屋租赁的特殊要求
城镇房屋租赁还须注意: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应采用书面形式(第707条),当事人未依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第706条),但可能影响对第三人的对抗力。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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