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条术语】
书面形式要求
【关键词】
租赁合同书面形式、六个月以上书面要求、不定期租赁推定、形式要件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要求的立法目的
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时,合同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合同内容复杂,双方权利义务重大,书面形式有助于固定合同内容、便于日后举证,减少争议。
二、违反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
与建设工程合同须采书面形式(第789条)不同,本条未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要求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时,视为不定期租赁,适用不定期租赁的规则(双方可随时解除)。若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以其他证据确认租赁期限,仍可认定为定期租赁。
三、不定期租赁视为推定的条件
视为不定期租赁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未采用书面形式;(2)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若双方虽口头约定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约定的租赁期限,则不适用"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四、电子合同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重现的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因此,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满足本条书面形式要求。
五、不定期租赁的解除规则
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后,依第730条,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以保障对方有合理的准备和转移时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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