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07条 书面形式要求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条术语】

书面形式要求

【关键词】

租赁合同书面形式、六个月以上书面要求、不定期租赁推定、形式要件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要求的立法目的

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时,合同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合同内容复杂,双方权利义务重大,书面形式有助于固定合同内容、便于日后举证,减少争议。

二、违反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

与建设工程合同须采书面形式(第789条)不同,本条未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要求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时,视为不定期租赁,适用不定期租赁的规则(双方可随时解除)。若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以其他证据确认租赁期限,仍可认定为定期租赁。

三、不定期租赁视为推定的条件

视为不定期租赁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未采用书面形式;(2)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若双方虽口头约定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约定的租赁期限,则不适用"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四、电子合同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重现的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因此,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满足本条书面形式要求。

五、不定期租赁的解除规则

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后,依第730条,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以保障对方有合理的准备和转移时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