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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08条 出租人交付与保持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条术语】

出租人交付与保持义务

【关键词】

出租人交付义务、保持可用状态义务、持续性义务、租赁物使用条件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出租人的两项基本义务

本条规定出租人承担两项核心义务:(1)交付义务——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2)保持义务——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前者为一次性义务,后者为持续性义务,贯穿整个租赁期。

二、交付义务的内容

出租人应在约定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交付时,租赁物须符合约定的状态和用途,包括其面积、设施、完好程度等。迟延交付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经合理期限催告仍不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持义务与维修义务的关系

保持义务是维修义务(第712条)的上位概念。出租人之所以须承担维修义务,根源在于其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持续性义务。若出租人怠于维修,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即违反本条规定的保持义务。

四、"约定用途"的认定

当事人对用途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明确约定的,应依据租赁物的性质和通常使用目的确定。例如,住宅用房的用途通常为居住,商业用房的用途通常为经营。出租人须确保租赁物达到该用途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五、出租人违反保持义务的责任

出租人未能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可依情节轻重主张:(1)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第713条);(2)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3)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4)情形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第724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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