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法条术语】
承租人按约使用义务
【关键词】
承租人使用义务、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性质、违反使用方法的后果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了承租人的合理使用义务,旨在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益,防止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以不当方式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超额损耗或遭受损害。
二、使用方法的确定顺序
确定承租人应采用的使用方法,遵循以下顺序:(1)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第510条经协商补充或依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依据租赁物的性质确定。例如,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得用于商业经营,租赁用于办公的场所不得改建为仓库。
三、违反使用方法的法律后果
本条与第711条共同构成规范体系:本条规定承租人的义务,第711条规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轻微违约未造成损害且可以纠正的,一般不允许直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或经催告后承租人拒不纠正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四、使用方法与使用收益的关系
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获得孳息(第720条),但使用权必须在约定范围内行使。超出约定用途获取的收益,应视具体情况处理;若由此导致租赁物损害,承租人须赔偿。
五、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1)将住宅用于商业经营或开设公司(违反住宅用途);(2)将轿车租赁后用于赛车或越野(超出约定使用强度);(3)将办公场所租赁后转作仓储(改变使用性质)。这些行为均构成违反约定使用方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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