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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10条 正常损耗免责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正常损耗免责

【关键词】

正常损耗免责、合理使用免责、租赁物折旧、承租人赔偿责任界限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逻辑

本条是租赁合同中"风险分配"的核心规则。出租人收取租金,租金中本已包含租赁物的使用成本和折旧。因此,承租人依约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正常损耗,属于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已预期的合理成本,无权要求承租人另行赔偿。

二、正常损耗的认定标准

正常损耗须满足两个条件:(1)承租人的使用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租赁物性质;(2)损耗系使用行为本身自然产生,而非承租人的保管不善或故意损坏。典型的正常损耗包括:地板油漆因行走而磨损、墙壁因使用而轻微褪色、家具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划痕等。

三、正常损耗与超额损耗的区分

超出正常使用范畴的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故意破坏墙体、将设备用于超设计强度的工作导致损坏、未按规定保管而导致虫蛀霉烂等。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损耗是否源于"按约定方法"或"依租赁物性质"的正当使用行为。

四、与第714条的关系

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两条共同划定了承租人赔偿责任的边界:合法使用产生的正常损耗免责(第710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害须赔偿(第714条)。

五、实践中的纠纷处理

房屋租赁实践中,关于"正常损耗"的认定是高频纠纷点,尤其体现在房屋押金退还问题上。司法实践倾向于:出租人须举证承租人造成了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害;无法举证的,不得扣押押金。当事人亦可在合同中通过"房屋交接清单"等方式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和返还时的状态,有助于事后举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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