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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11条 承租人违规使用解除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承租人违规使用解除权

【关键词】

违规使用解除权、租赁物损失、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违约使用因果关系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条件

本条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承租人的使用行为违反了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2)租赁物因此受到实际损失;(3)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仅有违规使用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出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但可依违约规则要求承租人纠正。

二、"损失"的认定

"损失"不限于物理性损毁,还包括因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价值贬损、使用功能受损等情形。实践中需综合考虑:损耗是否超出正常范围(正常使用损耗依第710条由出租人承担);损失是否具有可评估性;因果关系是否明确。

三、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出租人解除合同应通知承租人,解除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解除。对于轻微的违规使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出租人先行催告,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纠正,拒不纠正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方可解除。本条属于法定解除权,无需另行约定。

四、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须赔偿因违规使用造成的租赁物损失,包括:(1)已发生的物理损毁费用;(2)租赁物价值贬损;(3)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如剩余租期租金损失的合理部分)。赔偿损失与合同解除可并行主张。

五、与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本条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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