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出租人维修义务
【关键词】
出租人维修义务、法定维修责任、可约定义务、租赁物保持义务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维修义务的法律性质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这一持续性义务(第708条)的具体化。租赁合同的本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使用租赁物的对价服务,租赁物的维修是确保该服务可持续实现的前提。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实质上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二、维修义务的范围
维修义务的范围通常包括:(1)对租赁物本体的结构性、功能性维修(如房屋的墙体、屋顶、管道等主体结构);(2)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排除;(3)必要的保养和维护。但日常清洁、轻微磨损的维护通常由承租人承担。
三、约定排除维修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维修义务,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实践中需注意,若租赁物因出租人的先天缺陷或自然老化导致无法使用,单纯约定由承租人维修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受限制。
四、出租人怠于维修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依第713条:(1)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自行维修并向出租人追偿费用;(3)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4)情形严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依第724条解除合同。
五、紧急维修情形下承租人的权利
若租赁物需要紧急维修,出租人无法及时修缮,承租人有权自行采取紧急维修措施,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此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损失扩大原则的当然推论,第71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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