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承租人拒付租金
【关键词】
转租同意要件、转租后原合同效力、次承租人损失赔偿、擅自转租解除权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是基于对特定承租人的信任,转租将改变实际使用人,可能影响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因此,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这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合理保护。
二、转租后的双重法律关系
经同意转租后,形成两层法律关系:(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须继续向出租人履行所有义务(支付租金、维护租赁物等);(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受合同相对性约束,出租人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三、次承租人损失的承担
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承租人对出租人义务的延伸。承租人赔偿后,可依转租合同向次承租人追偿。这体现了"谁引入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四、擅自转租的解除权
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但第71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此时出租人不得再以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
五、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商业租赁中,承租人通常会在合同中预先取得出租人的概括同意,或约定特定范围内的转租权。住宅租赁中,转租约定应更为明确,避免引发纠纷。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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