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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18条 租赁物使用收益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法条术语】

租赁物使用收益权

【关键词】

沉默同意转租、六个月异议期、转租知情不异议、法律拟制同意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第716条"转租须经同意"规则的补充。实践中,出租人得知承租人转租后,可能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表态,如任由此状况持续而不加以追认或拒绝,将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次承租人权益保护和租赁市场稳定。本条以法律拟制方式,将出租人的沉默转化为同意。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知道"须有明确证据表明出租人已实际获悉转租事实,如收到通知、到场察看等。"应当知道"属客观标准,若转租已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如租赁物门口悬挂次承租人牌匾、租赁物内有明显他人使用痕迹、出租人收取次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等),可推定出租人应当知道。

三、六个月异议期的计算

六个月期限自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之日起计算。异议的方式须明确,仅口头表示异议难以产生法律效果,建议以书面方式提出。出租人在六个月内明确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同意转租,可依第716条第2款解除合同。

四、"视为同意"的法律效果

出租人被视为同意转租后,转租行为取得合法性,出租人不得再依第716条第2款以"未经同意转租"为由解除合同。但出租人仍保有原租赁合同下的其他权利,如要求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遵守维修约定等。

五、实践风险提示

出租人在发现承租人转租时,应及时决定是否同意并采取相应行动,若不同意应在六个月内书面提出异议。长期沉默将导致丧失以"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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