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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19条 租赁物改善增资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法条术语】

租赁物改善增资

【关键词】

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权、代付充抵机制、转租利益保护、超额代付追偿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原租赁合同的存续。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原租赁合同被解除,次承租人将失去其使用租赁物的合法依据。本条赋予次承租人代付租金的权利,使其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原租赁合同解除,保护自身利益。

二、代付权的行使条件

次承租人行使代付权须满足:(1)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2)转租合同对出租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经出租人同意或依第718条视为同意);(3)次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动代为支付。出租人须接受次承租人的代付,因为代付符合其债权实现利益。

三、充抵机制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金额,在应付给承租人的租金范围内,可直接充抵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务。这一机制避免了资金的无谓流转,实现了三方债权债务的高效清算。

四、超额代付的追偿权

若次承租人代付的金额超过其应付给承租人的租金(含违约金),超出部分可向承租人追偿。该追偿权是法定债权,无需另行约定。

五、不具约束力情形的排除

若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未经同意且不适用第718条视为同意的情形),次承租人无权行使代付权。此时次承租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次承租人仅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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