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转租限制
【关键词】
承租人收益权、租赁物孳息归属、使用收益权能、收益约定归属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义
租赁合同的本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本条明确了承租人对租赁物所生收益的权利归属,是租赁合同使用收益权能的直接体现。
二、"收益"的范围
本条的"收益"主要包括:(1)天然孳息——如租赁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获物、租赁奶牛所产的牛奶等,承租人依合同使用租赁物所自然生出的孳息;(2)经营收益——如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所获的商业收益;(3)转租租金——承租人经同意转租所收取的租金。
三、收益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本条是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能分离的典型规则。出租人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丧失收益权能,该权能依约定暂时归承租人行使。租赁期届满,收益权能随所有权归一,重归出租人。
四、约定排除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收益部分或全部归出租人,该约定系对法定规则的意思自治排除,合法有效。但若约定过分侵害承租人使用权的实质内容(如约定承租人使用所得全部归出租人),可能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其他法律关系。
五、收益权与租金义务并立
承租人享有收益权,同时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两者并行不悖:租金是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使用租赁物所生收益则是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所得,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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