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租赁物毁损灭失
【关键词】
欠付租金解除权、催告后解除、逾期不支付、租金违约救济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结构
本条建立"催告→宽限→解除"的递进救济模式,而非允许出租人因承租人一次欠租即解除合同。这一设计体现了民法典对维持合同的价值取向,避免合同因轻微违约而轻易解除。
二、"无正当理由"的判断
若承租人有以下情形,通常构成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据此解除:(1)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2)第三人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第723条);(3)租赁物毁损灭失非因承租人过错(第729条);(4)双方就租金金额存在合理争议。
三、催告程序的必要性
本条要求出租人须先行催告,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补付,方可解除合同。未经催告直接解除,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催告建议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指定支付期限,以便事后举证。
四、合理期限的认定
合理期限因案情而异,一般考虑:租金金额大小、欠付时间长短、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实践中,对于小额欠租,通常给予1至2周的宽限期;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欠租,可适当延长。
五、与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对比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普通租赁合同本条未规定此类量化标准,出租人经催告后逾期即可解除,救济门槛相对较低。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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