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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23条 风险负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法条术语】

风险负担

【关键词】

第三人权利瑕疵、减租权、免租权、权利瑕疵通知义务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本条规范的是第三人权利瑕疵导致承租人使用收益受损的情形,典型场景包括:(1)租赁物存在未告知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收回房屋;(2)租赁物所有权存在争议,真正权利人要求收回;(3)国家因公共利益对租赁物采取措施,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

二、减租与免租的适用条件

(1)部分影响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相应租金;(2)完全无法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请求不支付租金,即全额免租。减免幅度应与实际影响程度相对应,体现对价平衡原则。

三、通知义务的重要性

承租人发现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须及时通知出租人。及时通知有助于出租人尽早采取措施(如排除权利瑕疵、与第三人交涉),防止损失扩大。承租人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条与第724条的关系

本条规范第三人权利主张导致使用收益受损时的减免租权,第724条进一步规定,当第三人权利主张导致租赁物完全无法使用(如被查封、权属争议等)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两条形成递进关系:部分影响→减租(本条),完全无法使用→解除(第724条)。

五、出租人的义务来源

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安静使用的义务,即不得允许第三人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权。如第三人权利系因出租人自身原因(如在出租前设立抵押、一物多租等)引起,出租人须就此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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