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24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法条术语】

第三人主张权利

【关键词】

租赁物无法使用解除权、查封扣押解除、权属争议解除、违规使用条件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本条列举三类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赋予承租人法定解除权。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出租人须提供合法、可使用的租赁物,若租赁物因出租人原因或法律障碍无法使用,承租人不应被迫继续支付租金。

二、第一项:查封、扣押

因出租人债务纠纷或违法行为,租赁物被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导致承租人被剥夺使用权的,可解除合同。承租人还可依第723条请求减免租金,或依违约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三、第二项:权属争议

第三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提出争议,使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随时被迫腾退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不要求争议最终确定,只要权属争议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即可。

四、第三项:违反强制性规定

租赁物自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勒令停用的建筑等。此时出租人自始就不具备提供合法租赁物的能力,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五、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承租人据本条解除合同的,因非其过错,出租人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押金返还、搬迁费用、装修残值损失、已预付租金退还等。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039-001
案例名称:上海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裁判要旨: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查封后,承租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受到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于所有权变动情形,而非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财产的情形,查封情形下承租人对于司法强制措施的对抗力受到限制,可依本条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