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条术语】
买卖不破租赁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租赁权对抗效力、新所有权人承继义务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意义
本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更准确地说是"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的实质是赋予租赁权一定程度的物权效力,使其能够对抗新的所有权人。这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规则,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合法占有的稳定性。
二、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须满足:(1)承租人已在按照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2)在占有期间内发生了所有权变动;(3)租赁合同本身有效。若租赁合同无效,无法援引本条主张对抗新所有权人。
三、所有权变动的原因
本条的"所有权变动"范围广泛,包括:买卖(出租人出售租赁物)、赠与、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继承、遗赠等各种原因。新所有权人须受原租赁合同约束,在原租赁期内不得要求承租人腾退。
四、本条的例外情形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了本条的两种例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新所有权人不受租赁合同约束;(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同上。这两种情形系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租赁权不能对抗依法设立的抵押权和查封。
五、本条与第724条的协调
本条保护承租人在所有权变动时的使用权;第724条规定若租赁物被查封,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两者看似矛盾,实则分工明确:本条针对自愿性所有权变动(买卖等),第724条针对强制性措施(查封等),前者保护承租人,后者给予承租人救济出口。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039-001
案例名称:上海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裁判要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系指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可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系司法强制措施,不属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承租人对查封措施的对抗力受到限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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