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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26条 优先购买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条术语】

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购买、十五日行权期、通知义务、近亲属例外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

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保护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建立的利益,避免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被迫搬迁,同时使承租人有机会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稳定居所或经营场所。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1)主体: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其他动产租赁不适用;(2)触发:出租人有出卖房屋的意图;(3)条件:须以"同等条件"购买,不能要求更优惠;(4)时限: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

三、两类除外情形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为共有财产时,共有人依物权规则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出于维护家庭财产传承的考量,近亲属购买享有优先地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形下不适用。

四、通知义务与行权期限

出租人须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其有合理时间筹资或评估。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须明确表示购买意向,逾期沉默视为放弃,出租人可向他人出售。"明确表示购买"须包含接受同等条件的意思表示。

五、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

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妨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第728条,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即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救济方式为损害赔偿,而非合同无效或撤销。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16-2-504-002
案例名称: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裁判要旨: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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