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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27条 优先购买权通知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条术语】

优先购买权通知

【关键词】

拍卖通知义务、五日前通知、未参加拍卖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特殊规则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拍卖方式下优先购买权的特殊处理

第726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直接出卖租赁房屋时的优先购买权规则,而本条专门针对出租人委托拍卖的情形,作出特殊安排。二者核心规则相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行权方式有所不同。

二、拍卖通知的时间要求

出租人须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五日是法定最短期限。通知内容应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起拍价及参加方式等必要信息,确保承租人能够参加竞价。

三、"参加拍卖"的含义

承租人通过参加拍卖并以最高应价(在同等条件下)竞得,即行使了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出价更高,承租人以同等最高应价竞得,则优先购买权实现。实践中,若出现并列最高应价,应优先允许承租人竞得。

四、未参加视为放弃的法理

承租人收到拍卖通知后不参加拍卖,意味着其放弃了在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法律将此沉默推定为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与第726条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同理,均体现了权利须积极行使的原则。

五、与第726条的衔接

第726条和本条共同构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完整规范体系:出租人协议出卖时适用第726条(合理期限通知+十五日行权),出租人委托拍卖时适用本条(五日前通知+参加拍卖行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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