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29条 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

【关键词】

租赁物毁损灭失、不可归责减租免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风险分担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风险分担规则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非因承租人过错的情况下,不应由承租人承担。本条确立了"对价平衡"规则:出租人有义务提供可供使用的租赁物,若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毁损,承租人的租金义务随之减免,维持权利义务的对等。

二、部分毁损灭失的处理

租赁物部分毁损但仍可部分使用的,承租人可按照受影响的程度请求减少相应租金。减少幅度依据使用功能受损比例确定,以维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

三、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解除权须满足:(1)租赁物毁损灭失(部分或全部);(2)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指租赁物主要功能或承租人使用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便经过修复也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

四、与出租人违约的区别

若租赁物毁损系出租人违约(如怠于维修导致损毁),承租人除可依本条减租或解除外,还可另行主张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若系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则仅适用本条的减租或解除,无法另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五、承租人解除后的责任问题

非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除合同的,不构成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无须赔偿出租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出租人应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中尚未对应使用期间的部分(如预付租金的未用部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