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
【关键词】
租赁物毁损灭失、不可归责减租免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风险分担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风险分担规则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非因承租人过错的情况下,不应由承租人承担。本条确立了"对价平衡"规则:出租人有义务提供可供使用的租赁物,若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毁损,承租人的租金义务随之减免,维持权利义务的对等。
二、部分毁损灭失的处理
租赁物部分毁损但仍可部分使用的,承租人可按照受影响的程度请求减少相应租金。减少幅度依据使用功能受损比例确定,以维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
三、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解除权须满足:(1)租赁物毁损灭失(部分或全部);(2)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指租赁物主要功能或承租人使用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便经过修复也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
四、与出租人违约的区别
若租赁物毁损系出租人违约(如怠于维修导致损毁),承租人除可依本条减租或解除外,还可另行主张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若系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则仅适用本条的减租或解除,无法另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五、承租人解除后的责任问题
非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除合同的,不构成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无须赔偿出租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出租人应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中尚未对应使用期间的部分(如预付租金的未用部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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