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租赁期满返还
【关键词】
危及安全健康随时解除权、强制性解除权、知情不影响解除、人身安全保护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特殊性
本条是对一般合同瑕疵认可规则的重要突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缺陷仍订立合同,视为接受该缺陷,不得嗣后主张瑕疵权利。但本条明确:即使承租人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只要该缺陷危及安全或健康,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二、立法的价值取向
本条以人身安全保护为优先价值,排除意思自治对人身安全的处分。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放弃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具有不可让渡性,承租人不得"自愿"接受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租赁物。
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认定
须达到实质性危险程度,而非仅为一般的质量瑕疵。典型情形包括:(1)房屋结构存在倒塌风险;(2)室内装修材料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3)租赁物存在触电、起火等安全隐患;(4)租赁设备存在伤人风险。一般的陈旧、轻微质量问题不足以援引本条。
四、随时解除的效力
本条赋予承租人随时解除权:(1)无需提前通知;(2)无需给予出租人整改机会;(3)无需经过催告程序;(4)解除不构成承租人违约。解除后,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的未用期限租金,出租人可能还须承担因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租赁物造成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约定的限制
出租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即不得约定"承租人明知危险仍不得解除"或"承租人接受现状不得主张安全隐患",该类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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