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条术语】
租赁物返还
【关键词】
承租人死亡合同承继、共同居住人承租权、共同经营人承租权、租赁关系连续性保护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是对承租人死亡情形下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居住(经营)利益的特殊保护。若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经营人将面临立即丧失居所或经营场所的困境,本条通过赋予其承续租赁权,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经营利益。
二、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须满足:(1)发生在"房屋租赁"情形(本条仅限房屋租赁,其他动产租赁不适用);(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3)存在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
三、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共同居住人不以法定亲属关系为限,以实际共同居住为标准。实践中,认定须综合考虑:是否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而非偶尔居住)、是否与承租人存在共同生活安排、有无其他可证明共同居住的证据(如水电账单、户籍信息等)。
四、按原合同条件承继
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承继租赁权,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履行(同等租金、同等条件),不能主张变更合同条款。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死亡为由单方提高租金或附加条件。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内,共同居住人作为新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
五、本条与继承法的关系
承租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租赁权的处理有特殊性:本条赋予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的承租权是法定权利,优先于继承关系适用,与继承人是否同意无关。这是对居住安全利益的特殊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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