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32条 租赁物返还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条术语】

租赁物返还

【关键词】

承租人死亡合同承继、共同居住人承租权、共同经营人承租权、租赁关系连续性保护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是对承租人死亡情形下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居住(经营)利益的特殊保护。若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经营人将面临立即丧失居所或经营场所的困境,本条通过赋予其承续租赁权,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经营利益。

二、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须满足:(1)发生在"房屋租赁"情形(本条仅限房屋租赁,其他动产租赁不适用);(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3)存在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

三、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共同居住人不以法定亲属关系为限,以实际共同居住为标准。实践中,认定须综合考虑:是否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而非偶尔居住)、是否与承租人存在共同生活安排、有无其他可证明共同居住的证据(如水电账单、户籍信息等)。

四、按原合同条件承继

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承继租赁权,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履行(同等租金、同等条件),不能主张变更合同条款。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死亡为由单方提高租金或附加条件。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内,共同居住人作为新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

五、本条与继承法的关系

承租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租赁权的处理有特殊性:本条赋予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的承租权是法定权利,优先于继承关系适用,与继承人是否同意无关。这是对居住安全利益的特殊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