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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33条 租赁期满续租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法条术语】

租赁期满续租

【关键词】

租赁物返还义务、返还状态标准、正常使用后状态、期满返还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返还义务的性质

返还义务是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的法定后合同义务,与租金支付义务相对应。合同终止后(无论因届满、解除还是撤销),承租人丧失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依据,须及时返还。

二、返还状态标准

本条确立了"使用后正常状态"标准,而非"全新状态":(1)若合同有约定返还状态,以约定为准;(2)无约定的,依租赁物性质,按照正常使用后的合理状态返还,允许正常损耗(第710条);(3)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714条)。

三、返还时的检验与交接

实践中,双方应对租赁物进行检验交接,记录返还时租赁物的状态。如发现有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害,出租人应在交接时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接受了该状态。交接清单是证明返还状态的重要证据。

四、迟延返还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返还的:(1)须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通常参照原租金,不因合同终止而停止);(2)出租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3)出租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腾退。

五、拒绝返还的救济

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申请强制执行。房屋租赁中,出租人还可申请法院发出腾退令,强制承租人腾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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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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