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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34条 租赁物返还要求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条术语】

租赁物返还要求

【关键词】

期满默示续租、不定期续租、优先承租权、租赁期届满后关系

【涉及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默示续租的条件与效果

默示续租须满足:(1)原租赁期满;(2)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3)出租人知悉但未提出异议。满足上述条件,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通知解除(参照第730条)。

二、原合同继续有效的含义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意味着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使用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则上继续适用,而非要求双方另行订立新合同或重新协商条件。若出租人希望调整条件,须在续租期届满前明确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原条件。

三、优先承租权的内容

本条第2款赋予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1)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动产租赁不适用);(2)出租人决定续租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3)出租人不得以调高租金或其他方式变相规避优先承租权;(4)与第726条优先购买权性质相似,但适用场景不同(优先承租权适用于续租,优先购买权适用于出售)。

四、优先承租权与默示续租的关系

本条第1款和第2款处理不同情形:若出租人接受续租(不提异议),则第1款适用,以原条件不定期续租;若出租人希望以新条件续租或与他人另签合同,则第2款的优先承租权保障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地位。

五、出租人异议的方式与时机

出租人若不希望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或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期间及时提出异议,异议应以明确方式表达(书面通知为宜)。无故拖延提出异议,将导致默示续租视为成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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