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术语】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承租人选择权、融资与租赁结合、三方法律关系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复合型合同,其本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承租人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通常在租期届满时取得所有权。与普通租赁的核心区别在于:出租人并非以自有物出租,而是专门为承租人购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
二、三方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涉及三方主体:(1)出租人——融资方,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2)出卖人——提供租赁物的销售方,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3)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三方之间形成两个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综合判断。名为融资租赁但实质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四、租金的构成
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同于普通租赁的对价性租金,其构成通常包括: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及资金占用利息。这一特点决定了融资租赁的租金金额通常远高于同期同类型普通租赁的租金。
五、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以租赁物为担保的借款合同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物交付使用、出租人是否实际承担所有权风险、租金是否包含正常租赁对价等。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737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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