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书面形式要求、租赁物归属约定、租金构成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相较于普通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更为复杂,必要条款更多。本条列举的各项条款,尤其是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满归属,均是融资租赁区别于普通租赁的关键内容,对各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二、租赁物描述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合同须详细描述租赁物,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和技术性能,这直接关系到:(1)出卖人的交付标准;(2)承租人验收的依据;(3)出租人对租赁物价值的核算;(4)出现瑕疵时的责任认定。
三、书面形式的强制性
融资租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与普通租赁(六个月以上须书面)不同,任何期限的融资租赁均须书面。这是由于融资租赁涉及融资属性和三方法律关系,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固定,防止争议。违反书面形式要求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会影响当事人的举证。
四、租赁期满归属条款的法律意义
租赁物的归属直接影响承租人是否被认定为实质性所有者:(1)归出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通常用于"经营性租赁";(2)归承租人——通常认为承租人已通过租金支付实现融资购置的目的;(3)象征性价格购买——视为约定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承租人(第759条)。
五、与普通租赁合同的比较
融资租赁合同增加了普通租赁合同不需要的条款:技术性能、检验方法(因出租人需向出卖人购买)、租金构成(因包含融资成本)、租赁物归属(因存在所有权移转的安排)。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