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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36条 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书面形式要求、租赁物归属约定、租金构成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相较于普通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更为复杂,必要条款更多。本条列举的各项条款,尤其是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满归属,均是融资租赁区别于普通租赁的关键内容,对各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二、租赁物描述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合同须详细描述租赁物,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和技术性能,这直接关系到:(1)出卖人的交付标准;(2)承租人验收的依据;(3)出租人对租赁物价值的核算;(4)出现瑕疵时的责任认定。

三、书面形式的强制性

融资租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与普通租赁(六个月以上须书面)不同,任何期限的融资租赁均须书面。这是由于融资租赁涉及融资属性和三方法律关系,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固定,防止争议。违反书面形式要求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会影响当事人的举证。

四、租赁期满归属条款的法律意义

租赁物的归属直接影响承租人是否被认定为实质性所有者:(1)归出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通常用于"经营性租赁";(2)归承租人——通常认为承租人已通过租金支付实现融资购置的目的;(3)象征性价格购买——视为约定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承租人(第759条)。

五、与普通租赁合同的比较

融资租赁合同增加了普通租赁合同不需要的条款:技术性能、检验方法(因出租人需向出卖人购买)、租金构成(因包含融资成本)、租赁物归属(因存在所有权移转的安排)。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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