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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38条 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法律关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条术语】

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法律关系

【关键词】

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效力、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出租人融资功能、合同有效性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逻辑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主要功能是融资,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融资安全的保障,而非用于自己实际经营使用。对租赁物的经营使用许可,应由实际使用的承租人取得,而非出租人。本条明确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的区分

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这与第706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影响效力)的规范逻辑相同:行政许可或登记属于管理性要求,其缺失不当然否定合同的私法效力。

三、承租人的行政许可义务

虽然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承租人作为实际使用人,若租赁物的使用须取得行政许可,承租人须依法取得。承租人未依法取得许可而擅自使用的,须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承租人的违规使用可能引发其他违约责任。

四、实践中的典型场景

典型场景包括:(1)航空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飞机,出租人无需取得航空运营许可;(2)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特种设备,出租人无需持有操作许可证;(3)承租人融资租赁医疗设备,出租人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五、本条与普通租赁第706条的联系

本条与第706条均体现了同一立法原则:行政管理性规定的违反不影响私法合同效力,二者分别针对融资租赁(本条)和普通租赁(第706条)的类似情形作出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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