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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39条 承租人索赔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法条术语】

承租人索赔权

【关键词】

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融资租赁三方权利、出卖人义务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交付关系的特殊性

普通买卖中,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即出租人)交付标的物。但融资租赁中,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即为供承租人使用,因此法律直接规定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省去出租人二次交付的程序,既提高了效率,也明确了各方的法律地位。

二、承租人的买受人权利范围

承租人在受领标的物方面享有与买受人相同的权利,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在约定时间交付符合约定规格、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2)对交付的标的物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索赔;(3)拒绝受领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第740条)。

三、权利的边界

承租人的买受人权利仅限于"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部分,即不涉及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和其他权利。支付购买价款的义务仍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直接对出卖人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四、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在融资租赁框架下须注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不因出租人是合同当事人而向出租人交付;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负责的对象是承租人;若交付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行使索赔权(第741条)。

五、与第741条的关联

第741条进一步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约定由承租人直接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条是该索赔权的权利基础——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因此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有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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