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法条术语】
出租人所有权登记
【关键词】
索赔不影响租金、出租人干预选择、租金减免例外、独立支付义务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租金义务独立性原则
融资租赁中,租金支付义务是对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其独立于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这是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重要区别:普通租赁中,出租人须保证租赁物可正常使用(第708条);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主要承担融资义务,对租赁物质量原则上不负责(第747条)。
二、减免租金的例外条件
若出租人干预了租赁物的选择,使出租人超越了单纯融资方的定位,则承租人可请求减免相应租金,例外情形包括:(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如出租人以专业知识推荐特定设备);(2)出租人主动干预承租人的选择(如指定出卖人或指定特定型号产品)。
三、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解释第8条明确,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干预或要求承租人按出租人意愿选择、擅自变更已选定的出卖人或租赁物,均属于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可据此要求减免相应租金。
四、"相应"减免的含义
减免幅度须与出租人干预行为导致的租赁物缺陷及损失相对应,而非全额免除租金。实践中由法院综合判断出租人干预程度、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的减免幅度。
五、本条与第747条的关系
第747条规定出租人原则上不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承担责任,本条则规定在出租人干预选择时可减免租金。两条共同确立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质量责任的基本规则:原则不担责、干预则担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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