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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43条 租赁物风险负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租赁物风险负担

【关键词】

出租人告知义务、协助义务、怠于行使索赔权赔偿、出租人责任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两类出租人责任

本条规定了出租人的两类责任:(1)因阻碍或不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而导致索赔失败的责任——包括明知瑕疵不告知和不提供必要协助;(2)怠于行使只能由出租人行使的专属索赔权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明知瑕疵不告知

出租人若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未告知承租人,影响承租人决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即便出租人通常不对租赁物质量负责,也须就其故意隐瞒行为承担责任。

三、不提供必要协助

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本条进一步规定:若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导致索赔失败,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追责。"必要协助"包括提供合同文件、出具证明、参与诉讼等。

四、专属索赔权的怠于行使

某些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只能由买卖合同当事人(即出租人)行使,承租人无法替代。若出租人对这些专属权利消极不作为,导致时效届满或权利消灭,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须赔偿。

五、赔偿范围

出租人的赔偿范围以承租人因索赔失败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损失、维修费用、无法行使索赔权的损失额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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