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法条术语】
租赁物毁损灭失处理
【关键词】
买卖合同变更限制、承租人同意要件、承租人利益保护、出租人变更权受限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保护目的
融资租赁买卖合同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实质上是为承租人的利益而存在。若出租人可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内容,将损害承租人的正当利益。本条限制出租人的单方变更权,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规格、质量等核心事项的决定权。
二、"与承租人有关"的认定范围
通常包括:租赁物的品牌、型号、数量、技术规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验收标准等与承租人使用直接相关的事项。出租人仅调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不影响承租人利益的条款,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
三、变更须取得承租人同意
变更程序须明确征得承租人同意,书面确认为宜。出租人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导致承租人不能依原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主张出租人违约,并依第743条规定追责。
四、与第739条的关联
第739条确立了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的基础,本条则从反面限制出租人变更买卖合同的权利。两条共同保障承租人对买卖合同中与其利益相关内容的控制权。
五、实践中的风险提示
出租人在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买卖合同时,应先书面征得承租人同意再签署变更协议。若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变更对承租人不生效,承租人仍可依原合同条件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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