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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45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术语】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关键词】

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登记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保护、所有权公示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融资租赁所有权公示的必要性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从外观上与承租人自有财产无异,第三人难以判断该物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所有权。若出租人的所有权无需登记即可对抗所有第三人,将对与承租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测之害。本条通过登记公示,平衡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冲突。

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任何人(包括善意第三人)均不得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不受出租人所有权约束。未经登记,出租人所有权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抵押权人等第三方。

三、登记机构

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通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现已整合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不动产融资租赁则须依物权编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未登记的风险

出租人未登记的典型风险:承租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租赁物时,出租人因无法登记公示证明所有权而难以对抗查封;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追偿损失。

五、与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联系

本条与担保制度中的动产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物权公示规则一脉相承,均以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体现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动产领域的延伸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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