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法条术语】
出租人无权请求支付租金例外
【关键词】
融资租赁租金构成、成本加利润定价、租金合理性标准、金融属性体现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融资租赁租金的定价规则是区别于普通租赁租金的重要特征。普通租赁租金主要反映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对价;融资租赁租金则主要反映融资成本的回收,具有金融属性。本条为融资租赁租金的合理性提供了判断标准。
二、租金构成的分析
融资租赁租金通常包括:(1)购买租赁物成本的回收——出租人将购置成本在租期内分摊,通过租金逐步收回;(2)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包括资金占用利息(融资成本)、运营管理费用、合理商业利润。
三、当事人约定优先
本条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另行约定租金构成方式,如约定固定租金总额、提成租金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四、对司法实践的指引
法院在认定融资租赁租金合理性时,可依本条标准审查:租金总额是否合理回收了购买成本并包含合理利润;若租金总额与购买成本明显不符,可能影响对合同性质(是否构成融资租赁)的认定。
五、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或利润率须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不得变相约定高利贷性质的租金。若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则利率约定须符合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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