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47条 出租人质量免责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法条术语】

出租人质量免责

【关键词】

出租人免责原则、租赁物质量风险、干预选择除外责任、融资功能与租赁功能分离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出租人免责的逻辑基础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出租人仅按承租人指示购买,对租赁物的性能、质量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融资,而非对租赁物质量作出保证,因此原则上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的前提条件

本条免责须满足:(1)出租人确实系依承租人的选择购买(未干预选择);(2)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没有特别了解或承诺;(3)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独立的索赔权(第741条)。

三、两类除外情形

(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若出租人以其专业知识为承租人推荐特定设备或产品,相当于出租人实质上参与了选择,出租人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2)出租人干预选择:出租人主动介入并实质影响承租人的选择,不再是单纯的融资方,须承担相应后果(参照第742条、司法解释第8条)。

四、与第742条的关联

第742条规定了出租人干预选择时承租人可减免租金,本条则规定出租人干预时须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承担责任。两条共同构建了出租人对租赁物质量责任的完整规则体系。

五、承租人的风险防范

因出租人免责原则,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时须谨慎评估质量风险,确保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有效约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和索赔程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