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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48条 出租人责任承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出租人责任承担

【关键词】

出租人安静使用保证义务、非法收回租赁物赔偿、第三人权利主张赔偿、承租人占有保护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安静使用保证义务的内容

出租人须保证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和使用,是融资租赁出租人最核心的义务之一。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质量原则上不担责,但对承租人的使用权保障须积极承担。

二、四类损害赔偿情形

(1)无正当理由收回——须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才可收回,无权收回则构成侵权;(2)妨碍干扰占有使用——如反复上门检查、强制变更使用方式等不当行为;(3)第三人主张权利系出租人原因——如出租人将已融资租赁的设备再行抵押给第三方,第三方主张权利;(4)其他不当影响情形——兜底条款,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周全保护。

三、"正当理由"的认定

出租人可以有正当理由收回的情形包括:(1)承租人欠付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第752条);(2)合同依法解除(第754条);(3)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返还。无上述情形的收回行为,均属无正当理由。

四、赔偿范围

承租人可主张的损失包括:因无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的经营损失、为寻找替代物支出的费用、因租赁物被非法收回而支付的违约金等。

五、与普通租赁第723条的对比

本条是融资租赁版的"安静使用保证义务",与普通租赁第723条(第三人主张权利减租或免租)功能类似,但本条更加细化,将出租人的四类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体现了融资租赁的特殊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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