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条术语】
出租人协助索赔义务
【关键词】
融资租赁侵权责任、出租人免责、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占有者责任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责任分配的逻辑
侵权责任的分配应与危险控制能力相对应。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对使用风险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相应地应由承租人承担因使用租赁物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出租人虽保有所有权,但不实际占有和使用,不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不承担责任。
二、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
侵权责任法领域,通常以"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为原则。本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场景下出租人的免责,与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一致,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出租人享有所有权,但不实际使用,不承担因使用产生的侵权责任。
三、承租人的侵权责任范围
承租人须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负责,包括:(1)承租人操作租赁设备不当造成他人损伤;(2)租赁车辆交通事故(承租人驾驶);(3)租赁物因承租人维护不当导致坠落伤人等。
四、例外情形
若出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如出租人知悉租赁物存在缺陷仍未告知承租人),出租人也可能须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出租人干预选择了有缺陷的租赁物,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亦可能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与第749条的比较意义
与普通租赁不同,普通租赁中出租人须承担维修义务,对租赁物缺陷可能负有过错责任;而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质量不担责(第747条),因此对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人损害同样不承担责任(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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