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义务
【关键词】
租赁物毁损灭失仍需续租金、融资租赁风险分配、承租人承担物的风险、租金继续支付义务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普通租赁的根本区别
普通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非因承租人原因)可减租或免租(第729条)。融资租赁则相反,租赁物毁损灭失后,承租人仍须继续支付租金。这一差异根源于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租金是对出租人融资成本的回报,不因租赁物的毁损而消灭,承租人实质上须承担融资款的偿还责任。
二、本条的经济实质
从经济实质看,融资租赁的租金类似于分期偿还贷款。出租人已将资金投入购买租赁物,租金是对该投入的回收。无论租赁物是否存在,出租人的资金已实际投出,回收的权利不应受到影响。
三、承租人风险与保险安排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实践中通常通过投保财产险(承租人作为被保险人,出租人为受益人之一)来转移该风险。合同中须明确保险安排,以防止租赁物损毁后双方权益受损。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756条规定,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可请求按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该条是本条的例外之一,在特定情形下允许部分减免承租人的支付义务。
五、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本条提示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须充分评估租赁物的使用风险,并安排妥当的保险保障;否则租赁物一旦损毁,承租人将面临"物已不存、租金仍付"的不利局面。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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