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法条术语】
出租人救济选择权
【关键词】
融资租赁租金逾期、加速到期请求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选择性救济权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两种救济选择
出租人在承租人逾期不付租金时,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1)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合同关系不消灭;(2)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终止融资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物,就损失索赔(参照第755条、第756条)。
二、催告为前提条件
本条明确须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方可行使上述救济权。催告须以明确方式通知承租人,指明欠付金额并给予合理期限。未经催告直接主张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在程序上有瑕疵。
三、两种救济的对比
(1)请求全部租金——出租人无需处置租赁物,如承租人届时仍不支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如承租人再不履行,出租人还可另诉解除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租赁物价值可用于弥补损失,但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低于全部未付租金时出租人仍可就差额索赔(司法解释第11条)。
四、两种选择的互斥性
出租人须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司法解释第10条)。法院会要求出租人明确选择,避免重复赔偿。
五、实践中的选择考量
出租人选择应考量:租赁物的残值(若残值高,收回更合算);承租人的偿债能力(若承租人有偿债能力,请求全部租金更有效);租赁物收回后的处置难易程度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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