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法条术语】
承租人破产
【关键词】
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解除权、未经同意处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护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承租人擅自处分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侵害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法律赋予出租人相应的救济权——解除合同。
二、禁止处分的行为类型
(1)转让——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即使名义上)转让给第三方;(2)抵押、质押——以租赁物为担保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虽未转让所有权,但对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障碍;(3)投资入股——以租赁物作为出资注入其他企业,实质上是对租赁物的处分;(4)其他处分——兜底条款,涵盖任何形式的未经同意处分行为。
三、出租人已登记时的法律效果
若出租人已依第745条进行了融资租赁登记,第三人善意取得主张将受限制。承租人擅自处分时,第三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因登记已公示出租人所有权),出租人可追回租赁物并解除合同。
四、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1)收回租赁物;(2)可依司法解释第11条就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3)若第三人已取得租赁物,出租人须另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五、与第716条普通租赁擅自转租的对比
普通租赁擅自转租仅影响租赁关系(出租人可解除),本条规定的融资租赁擅自处分不仅侵害租赁关系,更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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