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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54条 租赁物被查封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条术语】

租赁物被查封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租赁物灭失解除、出卖人原因解除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类法定解除情形

本条规定三类双方均可解除的法定情形,与第752条出租人单方解除(因承租人欠付租金)不同,本条属于客观障碍型解除,无需一方违约。

二、买卖合同消灭

融资租赁以买卖合同的有效存续为前提。若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且无法重新订立,融资租赁的基础合同消灭,融资租赁合同也应随之解除。

三、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如地震、火灾)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且无法修复或以替代物代替,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可解除合同,依第756条处理后续补偿。

四、因出卖人原因致目的不能实现

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如根本不交付、持续交付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或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由第755条规范——出卖人须承担相应赔偿。

五、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本条解除后须区分原因:(1)第一项:依第755条,出售方和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除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2)第二项:依第756条,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按折旧给予补偿;(3)第三项: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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