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条术语】
租赁物被查封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租赁物灭失解除、出卖人原因解除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类法定解除情形
本条规定三类双方均可解除的法定情形,与第752条出租人单方解除(因承租人欠付租金)不同,本条属于客观障碍型解除,无需一方违约。
二、买卖合同消灭
融资租赁以买卖合同的有效存续为前提。若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且无法重新订立,融资租赁的基础合同消灭,融资租赁合同也应随之解除。
三、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如地震、火灾)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且无法修复或以替代物代替,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可解除合同,依第756条处理后续补偿。
四、因出卖人原因致目的不能实现
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如根本不交付、持续交付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或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由第755条规范——出卖人须承担相应赔偿。
五、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本条解除后须区分原因:(1)第一项:依第755条,出售方和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除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2)第二项:依第756条,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按折旧给予补偿;(3)第三项: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