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条术语】
出租人解除合同程序
【关键词】
意外毁损合同解除补偿、折旧补偿标准、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公平补偿原则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风险分担安排
融资租赁物在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双方均无过错。本条选择了折中的风险分担方案:合同解除(不要求承租人续付全部租金),但承租人须按折旧情况补偿出租人。这与第751条(普通毁损仍续付租金)形成区别:第751条针对不可抗力以外的一般毁损情形;本条专门针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毁损合同解除。
二、折旧补偿的计算
折旧补偿额通常以租赁物毁损时的折旧后账面价值或市场评估价值为准,扣除已支付租金中对应本金的回收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由法院参照第12条司法解释的方法确定。
三、与第751条的关系
第751条规定一般毁损灭失承租人须继续支付租金(不得减免,除法律另有规定);本条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体现之一,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下,允许合同解除并以补偿替代续付全部租金,是第751条的例外。
四、保险的作用
本条情形下,承租人对租赁物通常须投保财产险,保险金可用于支付对出租人的折旧补偿,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投保的重要原因。
五、双方的协商空间
本条的补偿规则属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约定更有利的风险分担安排,如约定以保险金全额补偿出租人、约定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损失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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