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法条术语】
租赁期满归属
【关键词】
承租人大部分租金已付收回超额返还、租赁物归出租人无法返还补偿、不当得利防止、公平处理收回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1款的立法目的——防止不当得利
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形,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接近完成融资购买,但因剩余租金无力支付被解除。若出租人既收回了大部分租金,又收回了高于欠付金额的租赁物,将构成不当得利,有失公平。本款要求超额部分返还承租人,体现公平原则。
二、"大部分"的认定
"大部分"通常理解为超过全部租金的50%或实践中认定的较高比例,法院根据案情具体认定。支付比例越高,承租人对公平返还的主张越有力。
三、第1款的计算方法
返还额 = 收回租赁物价值 - 承租人欠付租金 - 承租人欠付的其他费用(违约金等)。若结果为正,出租人须将该正数额返还承租人;若为负,承租人不得主张返还。
四、第2款——租赁物归出租人时的补偿
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时,承租人有归还租赁物的义务。若租赁物因毁损、灭失、附合(如安装于不动产上)或混合而无法返还,承租人须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即相当于租赁物残值的补偿。
五、两款的适用场景区分
第1款:归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欠付租金被解除,收回超额时的返还;第2款:归出租人约定,租赁物灭失或无法返还时的补偿。两款分别对应不同的约定方式和不同的损失处理方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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