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法条术语】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归属处理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归属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出租人、显著降低效用补偿
【涉及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须处理租赁物的归属。本条遵循以下顺序:(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归出租人(原所有权人);(3)特殊情形下归承租人并补偿。
二、无效的典型原因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常见原因:(1)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第737条);(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3)当事人不具备融资租赁资质(如未获批准的非法融资租赁);(4)主体资格欠缺等。
三、租赁物归出租人的默认规则
无约定时,租赁物归出租人,理由是:出租人的所有权系有偿取得,合同无效不应剥夺其财产权益。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并依合同无效的规定(不当得利等)处理双方的资金清算。
四、特殊情形:显著降低效用时归承租人
若返还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如大型设备已固定安装无法拆卸、机器已深度嵌入生产线),且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愿收回或收回毫无意义时,租赁物归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合理补偿。这是基于效率原则的公平处理。
五、与第737条的衔接
第737条规定虚构租赁物合同无效,本条则进一步规定无效后租赁物归属的处理规则,两条共同构成融资租赁无效的处理框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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