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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62条 保理合同主要条款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保理合同主要条款

【关键词】
保理合同条款,书面形式要求,服务范围明确,应收账款信息

【涉及案由】
145. 保理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属于提示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所列条款并非保理合同的绝对必备条款,欠缺某项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可能因内容不明确而在履行时产生争议。合同缺少某些条款时,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可按照补充协议或法定规则确定。

二、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对形式要件的特别要求,理由在于保理合同涉及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安排等重要权益,书面形式有助于固定双方真实意思、防范争议。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因此符合条件的电子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需注意: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若双方已实际履行,不应仅以形式瑕疵否定合同成立,但书面形式的欠缺在举证上对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不利。

三、核心条款的法律功能

(一)业务类型条款:决定是有追索权保理还是无追索权保理,直接影响债权人是否承担回购义务、保理人能否向债权人追索(第766条、第767条)。约定不明时,不能推定为无追索权保理。

(二)应收账款信息条款:确定转让债权的具体范围,是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基础。应收账款信息不实(虚构)的,适用第763条关于虚构应收账款的规定。

(三)基础交易合同情况条款:保理人据此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也是第765条禁止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的前提基础。

(四)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明确保理人的对价权利。若未约定服务报酬,保理人仍可主张融资款利息,但服务费用的主张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四、特别注意事项

保理合同中同时载明债权转让与融资安排,实践中需注意区分保理融资款(本金)与服务报酬(利息、手续费)的性质,两者合并后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利率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重庆某保理公司诉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保理合同、追索权、应收账款
裁判要旨:1.有追索权的保理特点在于保理商合法取得保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提供资金的保理商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便保理商另案向保理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判决,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保理商作为债权人,对案涉应收账款享有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利,有权基于合同约定排除案外人的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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