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63条 虚构应收账款处理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法条术语】

虚构应收账款处理

【关键词】
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善意义务,债务人不得对抗,明知除外

【涉及案由】
145. 保理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核心规则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虚构应收账款并转让给保理人的,债务人不得事后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拒绝向保理人付款——除非保理人订立合同时已明知虚构事实。本条确立了"禁止反言"原则:债务人既然参与了虚构,就不得再以虚构为由对抗信赖该应收账款而进行交易的善意保理人。

二、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虚构。若仅债权人单方伪造(债务人并不知情),则本条不适用,债务人可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二)保理人须为善意,即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应收账款系虚构。若保理人明知虚构仍参与,则不受本条保护,债务人可拒绝付款。

三、"明知"的认定

"明知"指保理人订立合同时实际知道应收账款不存在。举证责任由主张保理人明知的一方(通常是债务人)承担。仅有一般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不构成"明知",但法院在综合全案情况下可能考量保理人的审查是否达到合理商业标准。

四、债务人的抗辩范围

本条只限制债务人就"应收账款不存在"这一特定事由提出的抗辩。债务人对保理人其他合法抗辩权(如时效届满、合同解除、同时履行等)不受本条影响,仍可依法主张。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责任

共同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侵害了保理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债权人和债务人须对保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虚构金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追诉。

六、与第762条(保理合同无效)的区别

本条不涉及保理合同效力,保理合同本身仍然有效;第763条的效果是:即便基础应收账款不存在,债务人仍须向善意保理人付款,债务人向债权人已完成的支付不能对抗保理人。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保理、债权转让、电子合同
裁判要旨:保理人基于保理合同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请求权后,应向债务人履行表明身份义务。在电子签名合同背景中,履行表明身份义务之标准不应过分苛求,在债务人不存在义务履行对象不明的情况下确认电子合同中的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应视为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履行完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