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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64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法条术语】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范

【关键词】
转让通知规范,身份表明义务,必要凭证附随,通知有效性

【涉及案由】
145. 保理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第546条)要求由债权人(转让人)通知债务人。保理合同中,本条将通知义务主体明确为保理人,同时对通知内容提出特别要求:须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必要凭证。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清楚知晓新的债权人是谁、凭借什么依据向其主张权利,避免债务人因对受让人身份不明而陷入履行对象不确定的困境。

二、通知的法律效力

(一)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须向保理人履行,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不发生清偿效力,原债权人受领后须转交保理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二)通知到达时间还影响多重保理下的优先顺序(第768条):均未登记时,最先到达的通知所载明的保理人优先取得应收账款。

三、通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法律后果

若通知未表明保理人身份或未附必要凭证,债务人有权合理怀疑转让真实性,可暂停履行而不承担迟延责任。司法实践中(入库编号2024-08-2-483-003),在电子合同背景下,只要债务人不存在履行对象不明的情形并已确认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即视为保理人身份表明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应过苛要求。

四、与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的一般规则)的关系

第546条规定通知由"债权人"发出,本条规定保理合同中由"保理人"发出,属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但通知的生效规则(到达主义)、对债务人的效力等,仍准用第546条及相关一般规则。

五、特别注意事项

通知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表明保理人身份;②附必要凭证。缺少任何一项,通知效力均可能受到质疑。"必要凭证"无需是合同全文,能够证明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关系的文件(如转让确认书、应收账款清单等)即可。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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