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法条术语】
多重保理优先顺序
【关键词】
多重保理优先顺序,登记优先主义,通知次优原则,比例分配机制
【涉及案由】
145. 保理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的问题
同一应收账款被债权人重复转让给多个保理人时,各保理人均主张权利应如何排序。本条确立了四级优先规则,按先后顺序适用。
二、四级优先顺序详解
第一级: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只要有保理人办理了登记,其权利优先于所有未登记的保理人,不论通知是否到达及先后。
第二级:均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以登记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先登记的保理人优先取得应收账款。
第三级:均未登记的,以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所载明的保理人优先。通知的到达时间(非发出时间)是判断标准。
第四级(兜底):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各保理人的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比例取得应收账款。这是公平分配的最后兜底,各保理人按比例分享应收账款。
三、登记的重要性
登记是取得应收账款优先权最强的方式,可对抗所有未登记者,无论通知是否先到达。因此,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后应尽快办理登记,以维护自身权利。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受理保理登记)。
四、本条与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的衔接
《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明确,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参照本条规定确定优先顺序。即保理、质押、普通债权转让三者之间的竞合,统一适用本条的四级规则处理。
五、债权人重复转让的责任
债权人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给多个保理人,侵害了其他保理人的权益,须对利益受损的保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优先级靠后而无法实现权利的保理人,有权向债权人追索损失。
六、特别注意事项
本条"按比例取得"的兜底规则,并非认定各保理合同均有效,而是在均有效但均无法确定优先权时的公平救济。若其中某一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保理人不享有应收账款权利,不参与比例分配。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保理、债权转让、电子合同
裁判要旨:保理人基于保理合同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请求权后,应向债务人履行表明身份义务。在电子签名合同背景中,履行表明身份义务之标准不应过分苛求,在债务人不存在义务履行对象不明的情况下确认电子合同中的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应视为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履行完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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