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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69条 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规定

【关键词】
保理合同准用规则,债权转让一般规定,法律规范的衔接,补充适用条款

【涉及案由】
145. 保理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保理合同一章的兜底准用条款:保理合同章(第761-769条)对某一事项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这是立法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使保理合同在特殊规则之外,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保持衔接,不产生法律空白。

二、适用顺序

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法律适用的顺序为:①首先适用保理合同章的特别规定;②保理合同章无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规定;③前两者均无规定时,适用合同编通则。

三、准用的主要内容

债权转让一章中,以下规则对保理合同具有直接意义:

(一)债务人的抗辩权(第548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在通知时已享有的抗辩,可以向保理人主张。但注意,第765条已对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基础交易产生的新抗辩作了限制。

(二)债务人的抵销权(第549条):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对原债权人已享有且履行期先于或同时届至的债权,可向保理人主张抵销。

(三)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第547条):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保证等)一并转让给保理人,无需另行办理转让手续。

四、特别规定排除一般规定的情形

保理合同章有以下特别规定优先于债权转让一般规则适用:

通知义务主体:一般债权转让由转让人(债权人)通知,保理合同由保理人通知(第764条);

多重转让的优先规则:保理合同建立了登记→通知→比例的优先顺序(第768条),与一般债权转让规则不同。

五、特别注意事项

准用债权转让规则意味着:债务人知道转让后向原债权人付款的,不产生清偿效力;债务人因此造成保理人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债务人合法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受法律保护,保理人不能以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身份排除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抗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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