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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71条 承揽合同主要条款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术语】

承揽合同主要条款

【关键词】
承揽合同条款,核心合同要素,必备条款列举,合同完整性要求

【涉及案由】
114. 承揽合同纠纷
(一)加工合同纠纷
(二)定作合同纠纷
(三)修理合同纠纷
(四)复制合同纠纷
(五)测试合同纠纷
(六)检验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属于提示性规范,所列条款是承揽合同"一般"包含的内容,并非强制必备条款,缺少某项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可依民法典第510条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依第511条规定的推定规则确定。

二、核心条款的法律意义

(一)承揽标的与质量:确定承揽人的工作范围和验收标准。约定不明时,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两者均无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第511条)。质量不合要求的,定作人可要求修理、重作或减少报酬,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

(二)数量条款:确定工作成果的规模、件数等,是计算报酬和验收的基础,约定不明时适用补充解释规则。

(三)报酬条款:承揽人的对价权利。约定不明时,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工作的市场价格确定(第511条第二项)。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拒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适用合同编通则的留置规则)。

(四)材料提供条款:明确材料由定作人还是承揽人提供,直接影响材料风险、所有权归属及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详见后续条文的具体规定)。

(五)履行期限条款:确定承揽人的交付时间义务。逾期交付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定作人逾期不接收成果的,也可能产生延迟提取的损失承担问题。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明确定作人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直接影响报酬支付义务的履行时间和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

三、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法律后果

承揽合同条款不完备,不等于合同不成立,但当事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争议风险。法院依据补充解释规则填补合同漏洞时,以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向,不依当事人事后的主观主张作扭曲解释。

四、特别注意事项

验收标准和方法的约定尤为重要:若合同对验收方式、期限无明确约定,定作人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接受成果,不得再以质量不符为由拒付报酬或要求返工。因此,双方均应重视在合同中明确验收环节的具体安排。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金某诉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承揽合同、修理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包服务、正当程序原则、合理告知及证明义务
裁判要旨:经营者应当对保修期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提供免费三包服务,其向消费者主张其维修服务属于付费项目时,应当依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合理证明及告知义务。经营者在维修收费时未履行正当告知程序,在诉讼中又无法提供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维修记录,或所提供的收费依据存在问题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解释】
经检索,暂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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