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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72条 承揽人亲自履行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承揽人亲自履行义务

【关键词】
亲自履行义务,主要工作不可转承揽,禁止擅自转包,定作人解除权

【涉及案由】
114.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亲自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承揽人的亲自履行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这一义务源于承揽合同的人身信赖性——定作人通常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技术能力、设备条件的信赖而缔约,若主要工作可随意转包,此信赖利益将落空。

本条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即合同明确允许转包的,承揽人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不违反亲自履行义务。

二、主要工作与辅助工作的区分

本条规制的是"主要工作",辅助工作可无需定作人同意而分包(第773条)。主要工作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功能起决定性作用、体现承揽人核心技术能力的部分;辅助工作是指不影响成果本质、可标准化的配套工序。两者界定依行业特点和具体合同目的判断,争议时由法院综合认定。

三、擅自转承揽的双重法律后果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产生两项法律后果:

(一)责任后果:承揽人须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即无论第三人是否有过错,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不得以"第三人的问题"为由免责。

(二)解除权: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此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定作人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只要存在未经同意转承揽主要工作的事实即可行使。解除合同后,定作人可同时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四、与第773条辅助工作分包的区分

第772条(主要工作):须经定作人同意才可转包,擅自转包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第773条(辅助工作):无需定作人同意即可分包,但承揽人仍须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核心区别在于定作人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分包是否须经同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章某诉无锡某金属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承揽合同、无偿帮工、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区分义务帮工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时应当考量以下因素:(1)主体不同。承揽合同关系一般发生于企业等商事主体之间;(2)事项不同。承揽合同关系一般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事项;(3)意思表示不同;(4)报酬约定;(5)法律后果不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暂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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