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773条 辅助工作分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法条术语】

辅助工作分包

【关键词】
辅助工作可分包,承揽人全程责任,分包不免责原则,责任主体不变

【涉及案由】
114. 承揽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辅助工作分包的许可性

本条赋予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权利,无需经定作人同意。这是对第772条的补充:主要工作须亲自完成(例外须同意),辅助工作则可自行决定分包。

"辅助工作"是指非核心、不影响工作成果本质功能和质量的配套工序,如运输、简单清洁、外包装等。是否构成辅助工作,应结合行业惯例和合同目的综合判断。

二、分包不免除承揽人的合同责任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后,仍须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意味着:

(一)定作人无需向第三人追责,只需向承揽人主张,无论是质量问题、交付迟延还是其他违约,承揽人均须承担合同责任。

(二)承揽人与第三人(分包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承揽人自行承担的内部事务,第三人向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向定作人赔偿后,可依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另行向第三人追偿。

三、与第772条的对比

第772条(主要工作转承揽):须经定作人同意,擅自转包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第773条(辅助工作分包):无需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自行安排,但责任不变。

两条的共同点是:无论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均须对定作人负责,不能以"系第三人的过错"为由减轻或免除自身合同责任。

四、特别注意事项

定作人如不希望承揽人将任何工作(包括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全部工作须承揽人亲自完成,本条属于任意性规范,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广东某家具公司诉东莞某胜家具公司、东莞某鼎家具公司、某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60-054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加工承揽、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和解
裁判要旨: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扣减。

【司法解释】
经检索,暂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